投资定居计划详情

计划的资格准则

  • 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 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以及
  • 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必须在单一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一个指定帐户):
  • 股票
  • 债券
  • 存款证
  • 后偿债项
  •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CIS)

房地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本港的(包括土地和楼花):
  • 商用
  • 工业
  • 住宅物业

*根据入境事务处最新的资料,"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经作出修订,有关详情可参考常见问题(1)或致电热线22776799查询

逗留条件

原则上批准:

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

正式批准:

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

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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