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根据入境事务处最新的资料,"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经作出修订,有关详情可参考常见问题(1)或致电热线22776799查询
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
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
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