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新股

更新日期:2013 年 6 月 1 日

认购新股细则及条款

1. 所有透过本渠道认购新股之申请(“有关申请”)均须由辉立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复核及最后审批。透过本渠道递交申请并不代表有关申请已生效或成功。本公司、该招股公司或承销商代表、或其代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并保留所有权利拒绝有关申请,亦无责任给予任何理由。

2. 可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人士
如你或你以其为受益人而提出申请的人士属个人,则可以申请认购的香港发售股份,惟你或该(等)人士须:
a. 年满十八岁或以上;
b. 拥有香港地址;
c. 非美国人士(S规例所定义者);
d. 身处美国境外;及
e. 非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外)。

3. 联名申请人的人数不可超过四位。

4. 股份的现有实益拥有人、或该招股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员、董事或监事或他们各自的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或该招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其他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发售股份)、或将会于全球发售完成后随即成为该招股公司的关连人士,均不可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5. 你可申请香港公开发售的股份,或表示有意申请国际发售的股份,但不可同时申请两者。

6. 如你决定透过此渠道申请认购新股,不得再透过其他途径递交申请。否则,将会构成重复认购的申请,而所有重复认购或怀疑重复认购的申请将一律被拒绝。

7. 你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同意以上所列出之所有细则及条款。

风险披露声明

1. 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的风险

透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带来有关的风险,包括硬件或软件失灵,导致交易不能根据你的指示执行。

2. 认购新股的风险

你在决定是否投资于有关的股份之前应参阅有关招股章程中关于该上市(招股)公司以及拟议的要约的详细资料。

你透过此渠道认购新股,不会为你在股份分配过程中带来有利位置,及不会令认购申请自动成为一个许可或成功的申请。本公司、该招股公司或承销商代表、或其代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或接纳任何申请之全部或部分,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

3.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可能会非常波动甚至变成毫无价值,并招致损失。

此声明未能披露所有风险。你应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之 风险披露声明客户协议

免责声明

本公司对于此网页上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将一概不会负任何责任。而公司亦不会对任何人士因倚赖此网页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上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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